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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高永华,高永斌,卢发武,万先树,郑必贵,徐礼荣,雷席荣,胡守金,陈荣付,高能,高峰,耿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307号申请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C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周营村小营组。法定代表人:高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永华,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高永斌,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卢发武,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万先树,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郑必贵,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徐礼荣,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雷席荣,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胡守金,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陈荣付,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高能,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耿丽萍,女,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高永华、高永斌、卢发武、万先树、郑必贵、徐礼荣、雷席荣、胡守金、陈荣付、高能、高峰、耿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方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方案,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