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瑞鑫装饰中心与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瑞鑫装饰中心,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瑞鑫装饰中心,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永安区永安大街***号。经营者周新民,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青云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34152006。法定代表人皮耀武,执行董事。武汉市蔡甸区瑞鑫装饰中心与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10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蔡甸区瑞鑫装饰中心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已被查封,该查封财产大于执行标的不宜处置。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02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