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宋袁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袁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17号罪犯宋袁双,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2014年5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袁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2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袁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袁双自减刑以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改造态度端正,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协助民警做产品质量工作,团结同改,讲文明讲礼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袁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袁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袁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袁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