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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聪利与石纯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利,石纯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665号原告:刘聪利,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被告:石纯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聪利诉被告石纯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聪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聪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聪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72元,由被告石纯斌负担。审判员  魏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