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3635王茂荣与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荣,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635号原告:王茂荣,男,194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52号。负责人:金炎。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苏阴,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荣与被告无锡市恒生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茂荣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