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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079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胡登峰,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