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胡桃忠、余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胡桃忠,余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7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吉安县庐陵星城。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行行长。被告:胡桃忠,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告:余来英,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胡桃忠、余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胡桃忠、余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全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