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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金展恒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源恒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宇华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富春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恒丰京瑞商贸有限公司,缪秋光,朱京卫,陆龙,林强,王国林,宋巧美,胡加德,杨光,叶锐忠,姚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E座18层。负责人:王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展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2层2区1-2-251。法定代表人:缪秋光。被执行人:北京盛源恒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A525号。法定代表人:陆龙。被执行人:中宇华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3068室。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被执行人:富春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9号北京杜家坎建材家具市场201室。法定代表人:胡加德。被执行人:北京恒丰京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柴家湾7号楼假日花园酒店317室。法定代表人:叶锐忠。被执行人:缪秋光,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朱京卫,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执行人:陆龙,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盛源恒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国林,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宇华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宋巧美,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胡加德,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富春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杨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叶锐忠,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恒丰京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姚招香,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金展恒信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盛源恒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宇华太(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富春山(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恒丰京瑞商贸有限公司、缪秋光、朱京卫、陆龙、林强、王国林、宋巧美、胡加德、杨光、叶锐忠、姚招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缪秋光、陆龙、杨光、叶锐忠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杨光名下车辆一辆。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