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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6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学团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团,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6民初540号原告:唐学团,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志强,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原告唐学团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唐学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团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团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唐学团负担。审判员  施绍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