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亨全与朱仁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亨全,朱仁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20号原告何亨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邱泽荣,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亨全诉被告朱仁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亨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亨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亨全负担。审判员 廖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