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伟娜、李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娜,李铂,邢炎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娜,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铂,男,回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炎贞,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李伟娜、李铂因与被上诉人邢炎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伟娜、李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李伟娜称其与邢炎贞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10月24日给邢炎贞转账7844元(律师费5000元、一审诉讼费2844元),邢炎贞自愿放弃一审判决结果,特申请撤回上诉。经当庭与邢炎贞电话联系,邢炎贞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伟娜、李铂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娜、李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上诉人李伟娜、李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王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林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