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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翼与罗先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翼,罗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高翼,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罗先会,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3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高翼申请执行罗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先会应偿还高翼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2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