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475杨辉与刘纵横、孟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刘纵横,孟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475号原告:杨辉,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纵横,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孟粉喜,男,1968年1月13号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刘纵横、孟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