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475杨辉与刘纵横、孟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刘纵横,孟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475号原告:杨辉,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纵横,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孟粉喜,男,1968年1月13号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现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刘纵横、孟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