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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被执行人王淑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21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淑琼车牌号为川XX**和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