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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759号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8613987。法定代表人:耿进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军,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888388W。法定代表人:肖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97元减半收取9548.5元,由被告重庆市渝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