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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福印、聂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福印,聂文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612号原告王辉,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福印,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聂文学,男,194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王福印、聂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辉承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