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桃云、余龙林、余龙清与雷德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3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桃云,余龙林,余龙清,雷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钟桃云,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申请执行人:余龙林,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余龙清,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雷德友,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桃云、余龙林、余龙清与被执行人雷德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