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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小君与许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君,许国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868号原告:李小君,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许国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李小君与许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小君负担。审判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薇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