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7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7890张家港市中医医院与刘凤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刘凤芬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7890号原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康乐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芬,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与被告刘凤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为人、被告刘凤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1061.0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7日,被告因车祸致头部、右膝盖疼痛来原告处就诊,原告对被告头皮裂伤及头皮血肿给予急诊清创缝合处理,入院后予以外三科护理常规,一级护理,后转骨科进行手术,于2015年7月13日出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35061.02元,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尚欠31061.02元至今未付。被告刘凤芬辩称:对医药费尚有31061.02元未支付无异议,但该笔医药费应由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一方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尚欠医疗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所欠医疗费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相对方,被告可在结清医药费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凤芬支付原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医药费31061.0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刘凤芬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刘凤芬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76。审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周庆龙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