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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培才与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培才,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3021号原告:武培才,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树礼,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奎,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原告武培才与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正式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培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奎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两次,共计5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届满后被告均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培才在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有误,经告知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奎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培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