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与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负责人唐立仁,该组组长。被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负责人金外兵,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圩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鹿原镇上村村枫树下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