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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恩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68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恩涛,男,户籍地为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恩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恩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恩涛饮酒后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行驶到前进大街欧亚超市停车场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恩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恩涛对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恩涛饮酒后驾驶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行驶到前进大街欧亚超市停车场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恩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被告人王恩涛的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恩涛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恩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恩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若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