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64号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7907022C。法定代表人:周凤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京祥,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39053Y。法定代表人:魏金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8元(原告已预交10936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陈志豪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俞 峰书 记 员 俞夏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