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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李华、季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李华,季健,薛青松,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69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国际商贸楼19号楼)。委托代理人:顾金桥(特别授权),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蔡李华,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季健,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薛青松,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永刚,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李华、季健、薛青松、周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如皋市盛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成达和解协议为��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商初字第0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