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庞志国与刘安、郭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志国,刘安,郭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312号申请人:庞志国,汉族其他。被执行人:刘安,汉族其他,号码142333196512020018。被执行人:郭建忠,汉族其他,号码142301197909160530。庞志国与刘安、郭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刘安、郭建忠借款时向申请人抵押了车牌号码为陕K×××××车一辆,因此申请人庞志国申请执行债权基于质押权而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志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