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存芬、王某等与王士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存芬,王某,王士代,郝秀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56号原告:杨存芬,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文献,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代,男,1954年1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郝秀花,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存芬、王某与被告王士代、郝秀花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存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由原告杨存芬、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