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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凯与邱昌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凯,邱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凯,男,住陕西白河县。被执行人邱昌勇,男,住陕西省白河县。王德凯与邱昌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7年5月23日,王德凯依据本院(2017)陕09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邱昌勇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当日履行了3000元。2017年10月24日,因邱昌勇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决定拘留邱昌勇15日。执行拘留当日,在送交拘留所之前,邱昌勇履行了10000元,并与王德凯达成延期一个月给付剩余17000元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履行有案外人提供担保;王德凯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提前解除了对邱昌勇的拘留。邱昌勇交纳了执行申请费3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并就剩余执行款的给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有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案件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