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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振岭、顾湘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岭,顾湘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岭,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顾湘黔,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岭与被执行人顾湘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