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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福全等与江昌华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全,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江昌华,李华强,刘家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762号原告:周福全,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谢勇,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冯先贵,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何珍富,女,193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吴永素,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李华容,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胡志强,男,194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罗昌均,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万开祥,男,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卢龙文,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牟国营,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周蜀泉,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原告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宁县长宁镇培风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周福全。被告:江昌华,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李华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刘家荣,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周福全、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与被告江昌华、刘家荣、江昌华停止侵害、排除防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周福全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全、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全、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福全、谢勇、冯先贵、何珍富、吴永素、李华容、胡志强、罗昌均、万开祥、卢龙文、牟国营、周蜀泉负担。审 判 长  罗章贵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吉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