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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嵘与程义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嵘,程义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24号申请人:李嵘,女,住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程义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李嵘与被申请人程义略因合伙清算争议仲裁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黄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请求对被申请人程义略名下位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黄山兆成天地×幢×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李嵘以其名下的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黄山兆成天地×幢×号房产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3日黄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义略名下的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黄山兆成天地×幢×号房产,保全金额为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