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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陈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291号原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5号。法定代表人:俞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5号。法定代表人:俞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丹,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36元,减半收取计8418元,由原告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富豪会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贵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