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兴安中路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汉滨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兴安中路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82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号院*幢***室。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权,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晖,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兴安中路店。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衡一国际*楼。经营者:吕恒勤。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兴安中路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3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海明玉审 判 员 王 佩人民陪审员 周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