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一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一鸣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书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一鸣,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绍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一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3元,减半收取7941.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孙昊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