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584号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仕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沈衍煜。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