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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琦与于秀枝、李远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琦,于秀枝,李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郑琦,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于秀枝,女,汉族,1954年12月10日,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李远峰,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秀枝、李远峰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秀枝、李远峰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