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利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954号之一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利华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