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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秀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秀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5474号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00118709338914X。法定代表人:杨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燕,女,系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许秀权,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秀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秀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秀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奇人民陪审员  刘登碧人民陪审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