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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王桂军、于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王桂军,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龙立新,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桂军,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于志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系王桂军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军、于志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以本案抵押的车辆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海平审判员  何京平审判员  周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