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龙与被执行人付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龙,付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向龙,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蔡河镇小河村天子桥湾。被执行人:付文全,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蔡河镇平靖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龙与被执行人付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文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刘承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