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953号张松,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滏阳街申请张松罚金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