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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威海新兴迪基塔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威海新兴迪基塔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621号原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王立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新兴迪基塔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圭亨。原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威海新兴迪基塔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威海朝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孙喜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