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向海与张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海,张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55号原告:杨向海,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燕,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海诉被告张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向海负担。审 判 长 雷 阳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