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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向海与张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海,张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955号原告:杨向海,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燕,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海诉被告张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向海负担。审 判 长  雷 阳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