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吴江中冠纺织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江中冠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836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536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忞,局长。被执行人吴江中冠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长虹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史连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吴江中冠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安监罚[2017]9-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