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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德安、孟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德安,孟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德安,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坤,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任德安因与被上诉人孟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任德安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任德安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德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