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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军艳、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艳,罗云,李珍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艳,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罗云,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李珍如,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艳与被执行人罗云、李珍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延安南路5巷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合国用(1999)第7058号]是登记在被执行人罗云、李珍如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等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本院将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