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军艳、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艳,罗云,李珍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艳,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罗云,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李珍如,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艳与被执行人罗云、李珍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延安南路5巷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合国用(1999)第7058号]是登记在被执行人罗云、李珍如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等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本院将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