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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财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佰益达塑料模具厂、泸州市浩安塑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佰益达塑料模具厂,泸州市浩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财保483号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佰益达塑料模具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七社。注册号:510504600186481。负责人:易波,经理。被申请人:泸州市浩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酒谷大道1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37736136K。法定代表人:丁玲,经理。申请人泸州龙某潭区佰益达塑料模具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5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浩安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宁波海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HXM328-W6海雄注数机一台进行保全,担保人易波以其所有川E×××××4号丰田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易波所有川E×××××4号丰田越野车;二、在105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泸州市浩安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宁波海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HXM328-W6海雄注数机一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