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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欧庆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庆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40号 罪犯欧庆国,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庆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欧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欧庆国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庆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290分。因轻微违规被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庆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奸罪犯,且有违规行为,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欧庆国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