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廖日贰、凌秀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廖日贰,凌秀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2006635709。法定代表人:冯颜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炳献,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员,住广西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该公司职员,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廖日贰,男,1958年9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凌秀朝,女,1964年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告黄爱月、梁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彩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