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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翠平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翠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翠平,男,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币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翠平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翠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林翠平驾驶1辆黑色无牌“鬼火”摩托车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村道,趁驾驶1辆电动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江某不备,抢走其放在电动车车头格的1部玫瑰金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破案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林翠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林翠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林翠平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翠平于2017年5月28日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华溪村道抢夺被害人江某1部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法庭示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翠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林翠平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翠平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查,原审判决根据林翠平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考虑其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已给予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现林翠平请求二审再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惠水审 判 员  林玉珍代理审判员  姚明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彭艳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