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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行审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6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0004356661H。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华,该局莱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延来,该局莱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新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200MB2652627G。法定代表人苏有申,副经理。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称,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11月占用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水浇地4146平方米、农村道路2033平方米、公路用地1295平方米、田坎378平方米、计7852平方米土地建鲁中西大街西延。所占位置符合凤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对此,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1月20日将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7年7月24日催告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8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缴纳罚款人民币拾玖万贰仟零贰拾伍元整(192025.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处罚事实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项目勘测图、凤城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莱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情况审核表、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佐证。被执行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违法事实、适用依据、适用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市区)罚字[20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78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投资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92025.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